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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县】秭归县磨坪乡至巴东公路工程(恩施段)(路面建设)招标公告
信息来源: ******[查看]
|地区:湖北
|类型:采购公告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采购公告
区域:湖北
源发布时间:2024-12-03
项目编号:******[查看]
招标单位:******[查看]
代理单位:******[查看]
代理联系人:******[查看]
代理联系电话:******[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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秭归县磨坪乡至巴东公路工程(恩施段)(路面建设)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ESBD-202412GL-******1
1.招标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建设地点:巴东县野三关镇。
    建设规模:本项目起点位于葛藤山,接巴野公路,经岔二河,止于巴东秭归交界的红石马,全长约3.858公里,水泥混凝土路面、波形钢护栏、混凝土护栏等。
    其他:无。
  2.2招标范围
    招标范围:施工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内的全部内容。
    标段划分:1个标段。
    计划工期:6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5-01-15
  合同估算价:******.45元
  2.3其他:无。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的最低资格条件见本招标公告附录。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1(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3.4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3.5本项目属性:项目整体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整体预留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
  3.6其它要求:无。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恩施州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州电子交易平台”,下同)(网址:******/)进行注册登记,并办理CA数字证书、手机CA(标证通)或者电子营业执照(具体操作参见“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综合服务—交易主体注册登记指南)。

    4.2 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2024年12月04日至2024年12月08日24: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手机CA(标证通)或者电子营业执照登录“恩施州电子交易平台”,在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具体操作参见“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综合服务—招标(资审)文件下载指南)。未按规定从“恩施州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人 (“恩施州电子交易平台”)拒收其投标文件。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 2024年12月24日09时30分
    5.2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手机CA(标证通)或者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州电子交易平台”,选择所投标段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州电子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州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6.投标相关事宜
  (1)招标人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在“恩施州电子交易平台”进行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准时在线参加开标。招标人通过互联网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组织开标,并在投标截止时间 30 分钟前,使用 CA 数字认证登陆“电子交易平台”,进入“虚拟开标大厅”选择相应标段作在线开标的准备工作。(2)投标人应当在能够保证设施设备可靠、互联网畅通的任意地点,通过互联网在线参加开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使用加密其投标文件的 CA 数字认证证书登陆“电子交易平台”,进入“虚拟开标大厅”选择所投标段进行签到,并实时在线关注招标人的操作情况。(3)主持人按照程序在“电子交易平台”的“虚拟开标大厅” 进行在线开标 注:具体操作步骤见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下载专区-《恩施不见面开标(投标人操作手册)》,请各潜在投标人仔细阅读,以保证线上开标流程顺利进行。
7.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恩施州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网址:******/)(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9.联系方式
  异议联系人:张女士
  异议联系方式:******
  备注:
******人民政府
  招标人地址:巴东县野三关镇
  招标人邮编:444324
  招标人联系人:刘先生
  招标人联系人电话:******
  招标人电子邮箱:
  招标人网址:/
******银行:/
******银行账号:/
******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地址:巴东县信陵镇楚天路10号
  代理邮编:444300
  代理联系人:张女士
  代理联系电话:******
  代理电子邮箱:
  代理网址:/
******银行:/
******银行账号:/
2024年12月03日
  附录:

 

附录1: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资质。 

附录2:施工企业业绩要求:近3年内(投标截止日期往前推算3年内,下同)独立完成过至少1个公路工程的施工业绩。

附录3主要人员最低要求:1.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1名,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须是投标人本单位注册人员,近3年内担任过公路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提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2.项目总工1名,具有路桥类相关专业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近3年内担任过公路工程的项目总工,提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2017年2月1日后新办证换证的“三类人员”在“安管人员考核系统”中打印考核合格人员信息。投标人通过网络打印的带有二维码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视为原件,可不加盖考核部门公章)。

附录4安全员1名,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C 类证书(需在有效期内)。(注:2017年2月1日后新办证换证的“三类人员”在“安管人员考核系统”中打印考核合格人员信息。投标人通过网络打印的带有二维码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视为原件,可不加盖考核部门公章)。

附录5据《 ******办公室关于在全县招投标领域推行“五减一强化”工作措施的通知》投标人无需提供“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委员会在投标截止日现场查询并留存查询截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将直接作否决投标处理。

附录6据《 ******办公室关于在全县招投标领域推行“五减一强化”工作措施的通知》投标人在投标时无需提供拟投入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证明材料、无需提供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等相关财务状况证明材料、无需提供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无需提供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劳务合同证明材料,只需提供书面承诺(承诺书格式附后)。

附: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投标人全称)参加贵单位组织的(项目名称)的投标活动,我公司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招标文件内容。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本单位承诺如下:

一、本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依法签订劳务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二、本单位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施工机械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本单位财务状况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我方保证上述承诺内容的真实和准确,在成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供招标人核验,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我公司同意将承诺和承诺信息作为我单位信用记录,由“信用中国”等网站归集并合规应用。

     投标人(公章):

      年  月  日

 

附录7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不接受大型企业投标。投标人应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件的划分标准,应如实填写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大型企业及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企业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附后)。

附: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项目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项目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以营业执照上注册日期为准);2、中小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对其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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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202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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